抓好四个关系 促进社会和谐
中共民权县纪委书记 刘博
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,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化解社会矛盾,将社会诸方面的不协调控制在社会和公众要求的限度范围内,已成为新形势下执政党和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,不断缩小贫富差距,化解社会矛盾,通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,安宁有序,促进社会的和谐团结。
按照《建立健全教育、制度、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》的要求,在围绕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”这一要求开展工作时,应当着重处理好四个关系。
一、正确处理惩处与教育的关系
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,经过多年实践,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,打击镇慑了一大批腐败分子。但从长远来看,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,加强思想教育是一项很重要的预防腐败的措施,古人云:德教为先,思想是行动的先导,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教育的基础性作用,在坚决惩处少数腐败分子的同时,要坚持团结大多数,始终认识到绝大多数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,对广大党员应立足于教育,着眼于防范,要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“理想、责任、能力、形象”教育活动,加大党员干部的教育力度,通过教育使党政干部坚定信念,增强党性修养,树立正确的权力观,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,不断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的免疫力,用先进的廉政理念统领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。通过发挥教育的预防作用,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。
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要加大预防腐败力度,强调教育的基础性作用,绝不是削弱惩治腐败工作,而是加强了对腐败的惩治力度,惩处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手段,它可以起到告诫、警示的作用。惩治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教育党员干部,树立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的思想,强化“不敢腐败”的思想意识,因此,决不能把教育和惩处割裂开来,对立起来。我们始终强调,教育是基础,要通过教育,提高广大党政干部素质。但是,由于利益驱动,总会有极少数顶风违法违纪者拒绝接受教育,对这些人必须严格追究。总之,必须一手抓教育,一手抓惩处。既不能单纯靠惩处,搞“不教而诛”,也不能单纯靠教育,搞“教而不诛”。要寓教育于惩处之中,增强教育的力度和效果,这二者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、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,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是在为治本创造前提条件,而只有教育才能巩固成果,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,从而消除由腐败产生的不和谐因素,努力营造“廉洁光荣,腐败可耻”的社会氛围。
二、正确把握执纪与为民的关系
腐败是社会发展的大敌,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敌。腐败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公共权力私有化,即利用人民授予的公共权力去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。面对社会腐败现象,利益受到最大损害的是广大群众,最为不满和深恶痛绝的是广大群众,最为关注和支持我们党反腐倡廉的也是广大群众。个别党员干部的腐败会在群众中产生广泛而恶劣的影响,会让人民丧失对党的信心。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,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就无从谈起。对腐败分子仁慈就是对人民犯罪。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运用党和人民授予的权力,树立执纪为民的观念。
执纪为民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,是坚持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。要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进一步树立群众观念,确立“执纪为民”的思想,明确执纪与为民的关系,充分发挥自身职能,从人民群众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利益入手,想群众所想,急群众之所急,办群众之所需,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,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、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严肃查处,时刻把维护好、实现好、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地位。切实解决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,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腐败案件,坚决消除各种不安定,不和谐的社会矛盾,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。
执纪为民就是要把群众是否满意,作为评定反腐倡廉工作实效的标准。要在制定反腐倡廉工作原则、工作方针、工作思路以及一切工作措施的实施上,必须从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。要树立“群众利益无小事”的工作理念,只要涉及到损害群众的利益,群众不满意、不答应的问题,我们要把它当作大事来处理。在信访工作中,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来信来访,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真心真意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,妥善地化解矛盾、排除纠纷,让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得到解决。
三、正确处理自身监督与群众监督的关系
腐败的根源在权力的失控,“监督”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,近年来,在党中央标本兼治和抓源治本方针指导下,用强化监督解决干部“不敢腐败”问题方面已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,取得了较大成效。但也应当看到,监督的实施仍与现实需要存在一定差距,应注重创新监督机制,完善监督程序,整合监督力量。要正确处理自身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,以促成全方位、立体式的监督网络机制。
纪检监察部门、人大权力机关、审计部门、司法机关等承担着不同的监督职能,是实施党内监督、行政监督的主要力量。“欲正人,先正己”。只有自身行得正,才能理直气壮地监督别人,加强监督,首先要求这些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责,落实各项监督制度,努力构建结构合理、配置科学、程序严密、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,各职能部门在加大自身监督的同时,必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,拓宽监督的渠道,形成党内监督、行政监督、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。保证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形成一个上下结合、专兼结合、党内外结合的监督网络。
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、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,是监督监察机关行使好监督权的必然,没有一个好的群众监督的环境,自身监督就失去了土壤和基础,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就失去了支持和保证,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不会达到和谐统一。而没有自身监督机制的保障作用,群众监督也只能是“水中月,镜中花”,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做好自身监督,更要切实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,在全社会形成监督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。
四、正确处理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大惩处腐败力度的关系
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是社会主义最高道德境界,就是要创建一个社会管理完善,社会秩序良好,人民群众安居乐业,社会保持安定团结,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自然环境。腐败现象是破坏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因素,腐败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,它是人类社会生活、经济生活、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,严重地损害着社会公平和正义,毒化社会风气,破坏经济发展,腐蚀着政治清明,影响着社会的稳定,对社会和谐产生极大的影响,腐败不除,和谐难立。反对腐败关系国家发展全局,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,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,坚决惩治腐败是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,也是全国人民要求政治廉洁的必然要求,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。
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,我们的国家、我们的民族、我们的党都在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,社会上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,给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。我们要从中看到腐败现象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个障碍,是产生不和谐因素的重要原因,是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,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,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,继续把查处案件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。通过查案和惩治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,并通过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,达到建立廉洁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目标,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就是要求我们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,坚持不懈地抓改革、抓制度、抓预防,特别是抓紧抓好健全和实施教育、制度、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,正确处理好以上四个关系,从根本上正确、妥善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,真正把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落到实处!